发文标题:关于生产企业从外贸企业取得出口退税款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9]352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20:03:32
实施时间:1999-5-2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从外贸企业取得“出口退税款”是否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请示》(川国税函[1999]1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省成都市龙泉区龙泉阳光金属粉末厂,将自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给四川省土产进出口公司,其从四川省土产进出口公司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应并入企业增值税应税收入,按照其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