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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调整四川省电力公司发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定额税率的批复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9]198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19:04:17

实施时间:1999-7-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发电厂电力产品增值税定额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1999]20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四川省电力公司发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定额税率由原每千千瓦时7元调整为每千千瓦时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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