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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0]504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17:01:51

实施时间:1999-7-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棉花销售有关政策问题的补
充通知》(计电[2000]33号)规定,对棉花经营企业库存商品棉按13%的
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统一、规范1999年7月31日前库存商品棉的增值
税进项税额计算方法,现就有关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进项税额补提范围
 2000年4月末库存的1999年7月31日以前收购,并按10%计算增值
税进项税额的库存商品棉。
 二、补提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对能够准确分清的可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可直接计算;对不能准确划
分的,可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分年度分等级收购的免税商品棉的库存数量:分年度分等级商品棉的库存数量×
当年外购免税棉的收购成本占当年外购商品棉总成本的比例。
 (二)应补提的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提的进项税额:=∑分年度分等级收购的免税商品棉库存数量×按不同年度
国家确定的收购单价x3%。
 三、具体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该可给予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范围,要做到财
物对应核实。棉花经营企业补提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
 (二)为便于国家税务总局掌握进项税额的补提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须于2000年7月31日前将抵扣情况报送总局(流转税管
理司)。


补充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4月30日颁布国税发[2006]62号《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该文件现已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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