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1]138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16:43:33
实施时间:2001-8-1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有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2001年5月1日以后,文到之前已发生废旧物资销售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这部分销售业务如何处理,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