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2]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14:13:12
实施时间:2002-1-1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 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 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 | ||
| 补充说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4月30日颁布国税发[2006]62号《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该文件现已作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