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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2]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14:13:12

实施时间:2002-1-1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
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
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

补充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4月30日颁布国税发[2006]62号《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该文件现已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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