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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2]2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14:07:43

实施时间:2002-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现就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
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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