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竹制品综合利用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浙国税流[2002]19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14:01:50

实施时间:2002-1-2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丽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竹制品综合利用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丽国税流[200
1]31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解》(财税字[1995]
52号)的有关规定,属于农业产品范围的竹类植物仅指原竹(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
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和竹枝、竹叶等,因此将原竹加工
后产生的篾青、篾黄不属于农业产品范围,竹制品加工厂向农民收购篾青、篾黄不得
开具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
  2、篾黄属于原竹加工剩余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
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
72号)文件精神,竹胶板生产企业利用篾黄生产的小胶合板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目录范围,适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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