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岭澳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2]9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11:32:29

实施时间:2002-6-2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自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80%。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照章征收。

二、增值税返还由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200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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