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2]812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09:12:35

实施时间:2002-9-1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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