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92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1 15:51:40
实施时间:2003-7-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2003]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的规定,对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购入的土地,分别转让土地的行为,应按最基本的核算项目,分次分别计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