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9]29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1 15:39:23
实施时间:1999-1-1
失效时间:2000-12-31
法规类型: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