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2]411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1 15:20:29
实施时间:1992-2-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中仍有委托代扣的形式,需要明确代扣手续费的提支问题。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由建筑税演革过来的,因此,固定资产抽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提支,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以比照原建筑税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