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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青岛啤酒(长沙)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5]75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1 14:11:57

实施时间:2005-8-1

失效时间:1997-12-31

法规类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所属行业:股份及上市公司

所属区域:湖南

发文内容: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啤酒(长沙)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请示》(湘国税发[200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啤酒酿造项目不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因此青岛啤酒(长沙)有限公司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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