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6]605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1 11:29:54

实施时间:1996-10-2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资源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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