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发文文号:[94]财税字第04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1 11:24:49
实施时间:1994-1-1
失效时间:2003-1-30
法规类型:资源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矿石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补充说明: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2003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