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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2]1037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1 10:46:09

实施时间:2002-12-1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资源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发[2002]1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资源税扣缴义务人拖欠货款,造成税款拖欠和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加强征收管理,严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明确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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