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江苏海盐改按南方海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6]2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1 10:42:30
实施时间:1996-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资源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省海盐执行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请示》(苏地税发[1995]2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江苏省生产的海盐,其资源条件接近于南方海盐,国家计委目前在作价上已将其划为南方海盐价区安排。另外,你省所产海盐基本上用于省内自销,对外省不构成冲销。为了促进你省盐业健康发展,同意自1996年1月1日起,对你省生产的海盐改按南方海盐征收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