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调整四川省境内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发文文号:财税[2001]29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1 10:36:22
实施时间:2001-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资源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四川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调整部分地区资源税税额的请示》(川财税[2000]39号)收悉。
根据资源税的立法精神和你省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经研究,同意自2001年1月1日起,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属川南、川西南、川西北三家气矿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3元调减为每千立方米10元;将四川省德阳新场气田开发公司、德阳联益公司和成都龙星公司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2元调增为每千立方米8元。你省境内其它油气企业适用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