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工字[1998]2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8 08:58:35
实施时间:1998-3-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 政 部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
回收投资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11日 财工字〔199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最近,一些地方来函就如何确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
回收投资的审批权限问题,要求部里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合作企业合同约
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
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的规定,凡按规定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办理财政登记的中央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一律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财政
部审批;凡按规定在地方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的地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逐级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