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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中央电视台等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3]083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7:32:59

实施时间:2003-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海关总署:
  近来,中央电视台等有关单位要求对其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境内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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