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发文文号:国统字[2003]17号

发文部门:国家统计局

录入时间:2006-07-27 13:44:38

实施时间:2003-11-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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