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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全国外经贸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1994]外经贸人发第779号
发文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录入时间: 2006-7-26 10:37:38
实施时间: 1994-12-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海南对外贸易中心,中国上海对外
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
新型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和要求,全国外经贸企业应在1995年全面实行
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
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并依合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
工形式。实行劳动合同制,是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劳动制度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积极贯彻实施,以保证这一新的用人制度在外
经贸企业得以顺利建立和运行。现就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外经贸委厅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外经贸行业进行劳动制度改革的经验,按
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在人民政府的劳动合同制实施步骤,到1995年底,
全国外经贸行业企业和职工都应完成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工作并能正常运行。
 二、外经贸部所属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企业应在外经贸委厅
的统一安排下,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劳动合同制实施步骤,与所在地企业同步
实行劳动合同制。部在京直属总公司和驻外地的各外贸中心分别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
的实施方案执行。
 三、各级外经贸企业领导应对此项改革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企业内部要成立专门
的改革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职工的
法制观念,保证签订劳动合同的正规性和严肃性。
  四、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要求
 (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
务。
  (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以上条款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三)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合同。一般情况下,企业与企业的业务骨
干、管理骨干必须签订长期合同。职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
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另外,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
人有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保护其他老弱病残职工的利益。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应与企业内部职工竞争上岗相结合,在签订劳动合
同时同时应签订《岗位责任书》或《聘任合同书》,对其岗位职责、目标及承担的各
项经济技术指标做出具体规定,这是对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的量化和具体化,应定期
考核检查。其主要内容包括:职务(岗位)、岗位责任、岗位权力、岗位报酬及奖惩
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确定的其它事项。《岗位责任书》和《聘任合同书》的内容也可包
括在劳动合同中。
 (五)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调整经营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当
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六)合同期内,职工因派到境外本企业所属机构工作的,仍属企业职工,但应
和企业签订有关境外工作的协议,包括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按国家标准执行在
外期间的工资、资金、福利等内容,回国后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另外,职工派
到境外其它机构工作的,可暂时中止执行劳动合同,回国后再恢复和原单位的劳动关
系。
 (七)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以及违约方应承担
的具体责任,并可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和职工因违约或过错造
成企业经济损失的责任承担。
 (八)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
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
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后报送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签
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九)劳动合同的其它内容和规定按照当地政府和外经贸委厅的有关要求执行。
  五、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企业
“厂长、经理应与聘用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造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
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
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的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等人员应与企业
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
  部属各总公司和外贸中心总经理应与外经贸部签订劳动合同。 各总公司和外贸
中心下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与上一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鉴于外经贸部部分直属企业现行国有资产隶管理关系和人事管理关系不一致的情
况,参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外经贸部这部分直司企业驻地方下属机构的法定
代表人的劳动合同样本由总公司证求地方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签订劳动合
同时,暂由其上级总公司和经外经贸部授权负责经理任免的外经贸部门与之共同签订。
  劳动合同的鉴证与仲裁应在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进行。
 (二)关于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条款衔接的问题。全员劳动合
同制,是针对企业内部两种劳动用工制度并存而肛取的一项改革措施,即在全体职工
中推行劳动合同制。《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全体劳动
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制度。因此,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
有关规定相一致的,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个别单位和职工订立的全员劳动合同的内
容与《劳动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变更相关内容,变更条款过多的,应当重新
签订合同。
 (三)关于合同化管理与《劳动法》衔接的问题。合同化管理是企业改革内部劳
动管理的种措施,与劳动合制度有较大的差别。为此,实行合同化管理的企业,要按
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完善有关建立劳动关系
的条款和内容,逐步使合同化管理的岗位合同向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过渡。
 (四)签订劳动合同委托权问题。企业中可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与每个职工
签订劳动合同,也可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劳动合同,再由总经理委托副总理与职工签,
或由总经理直接委托部门经理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总经理委托时须有《授权委
托书》。
  六、其它要求
 外经贸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过程中,应注意三项制度改革的综合配套。所在有
外经贸企业均应参加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在签订
劳动合同和处理劳动争议时,注意与地方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协调配合,以确保这项
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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