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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进一步加强办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高检办发[2001]10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录入时间: 2006-7-26 9:52:41
实施时间: 2001-4-3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高检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署在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
彻落实高检院的工作部署,迅速行动,积极参与这项工作,运用检察职能,依法及时
批捕、起诉了一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顺
利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证。根据高检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对在整顿
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进一步加强办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
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作出的两个重要战略决策,对于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
行,保证"十五"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
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朱(钅)容基总理在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精神、学习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工作会议文件,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
济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指示精神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
迫感。要按照全国检察长会议的部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积极参加"严
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在抓紧抓好"严打"斗
争的同时,把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检察工
作的重点,进一步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加大办案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在整顿
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检察机关最重要的职责就是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严厉
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活动。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
进一步加大办案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骗税、骗汇、走
私等犯罪活动。要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及早掌握查获违法犯罪案件的情
况,对涉嫌犯罪的要主动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防止以罚代刑、放
纵犯罪现象的发生。对已经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要逐件梳理,集中力量抓紧审查,
及时批捕、起诉。对重大案件,上级检察院要实行挂牌督办,落实责任人,保证从重
从严惩处。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在近期与有关部门配合,结合"严打"
斗争,公捕公判一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
 三、抓住重点,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
是要紧紧抓住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几类
突出问题,主要包括:以食品、药品、农资、棉花、拼装汽车等为重点,打击制售假
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以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转包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
以查处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特别是走私犯罪为重点,强化税收征管;以查处地方
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为重点,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以清理压缩集中经营场所,查处
非法经营的"网吧"、"游戏机房"为重点,整顿文化市场。各级检察机关要围绕上
述工作的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打击犯罪的重点,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做
好批捕、起诉工作。当前,要集中力量批捕、起诉一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
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串通投标、非法经营等犯罪大案要案,并配合法院快审快
判,以震慑犯罪,振奋民心,推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深入开展。
 四、贯彻从重从严方针,加快办案进度。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要
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严惩治的方针。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此类犯
罪案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只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
实的,就要及时批捕;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在逃一时不能到案,但有证据证明有犯
罪事实的从犯,要依法批捕、起诉。对于确实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制作具体的补
充侦查提纲,详细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制作《要求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商请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五、严肃查办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发现的
与经济犯罪相交织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线索,
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立案查处。对于公安机关已立案一并侦查的,检察机关要及时介
入侦查,并列为重点,加快批捕、起诉。
 六、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制,狠抓落实。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同志要加强对这项工
作的领导,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指导,加强对重大
案件的督办,及时协调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工作。要加强信息工作,对参与整顿和规
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大部署、办案进展情况和重大典型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
问题等,要及时上报。

 20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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