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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录入时间: 2006-7-26 9:45:38
实施时间: 2000-4-3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高检文件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00)41号《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发函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查询核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作出正式复函,答复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你们按中编办答复意见办。
 此复。
  
  
(2000年4月14日  中编办函〔2000〕8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的函》(高检发法字〔2000〕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办发(1998)131号文件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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