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1993年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上缴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预字[1994]79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录入时间: | 2006-7-26 9:15:39 |
实施时间: | 1994-5-2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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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财政部 关于1993年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 上缴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21日 (94)财预字第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1993年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上缴问题 通知如下: 一、为照顾地方的实际情况,支持各地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对各地1993年发生的 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包括股票发行费收入)的分成比例,改为50%上缴中央财政, 由中央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50%留归地方,用于支付发行费用,再有结 余,由地方安排用于发展当地社会公益事业。 二、 各地应将属于中央财政的售表收入,于今年6月30日前上缴中央总金库。对 到期未缴的属于中央财政的售表收入,我部将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如数扣回。 过去发布的有关售表收入上缴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合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993年售表收入统计表(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财政厅(局)中企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