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物资部、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物资供销管理暂行规定 |
发文文号: | 物计字[1992]115号 |
发文部门: | 物资部 国家体改委 |
录入时间: | 2006-7-26 9:11:46 |
实施时间: | 1991-6-9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所属行业: | 股份及上市公司 |
所属区域: | 全国 |
阅读人数: | 0 |
发文内容: | 根据《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体改生〈1992〉30号)的要 求,现就股份制试点企业物资供销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上交任务的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以后,继续承担原 来的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上交任务;国家投资新建扩建的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可按 有关规定承担一定的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上交任务。国家指令性计划调整和改进,按 国家计委统一规定办理。 二、承担国家指令性生产任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或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股份 制试点企业,所需的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或国家合同订购物资,物资供应维持原 来渠道;原未明确物资分配供应渠道的,由物资部或受委托的主管分配部门负责安排, 原有计划分配供应渠道的,由物资分配部门指定的物资企业按计划负责供应。国家供 应给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计划分配物资的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的国家组织 产需衔接物资,由物资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生产主管部门组织供需双方协商订购。所需 的自由购销物资,可通过市场自行采购,也可委托物资企业组织供应。 三、股份制试点企业生产国家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所需物资由企业自行采购 解决,也可委托物资企业组织供应;所需的大宗大量物资,物资部门要尽量帮助组织 计划外定点定量不定价的直达供应。 四、股份制试点企业生产的产品中不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部分,由企业自 主销售。对重要的自销产品,企业要接受国家指导,必要时,有的由国家组织计划外 定点定量不定价供应,以保证国家重点生产建设的需要。 五、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国家指令性计划完成情况和国家合同执行情况,由物资部 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物资供销工作,接受物资部的行业管理。 七、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的企业集团通过参股、控股转化改组为股份制试点企业点, 仍执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物资管理办法。 八、本办法由物资部负责解释。 一九九一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