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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人薪函[1995]232号
发文部门: 人事部
录入时间: 2006-7-26 8:40:14
实施时间: 1995-10-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批复

  1995年10月6日  人薪函[1995]232号

国家地震局:
 你局《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报告》(震发人[1994]218号) 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你局所属一至六类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一)一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1.7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5元;
 (二)二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1.3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4元;
 (三)三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9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
 (四)四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6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元;
 (五)五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45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
 (六)六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3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元;
 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和大型厂矿企业办的地震台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同等条件国家地震局所属的艰苦地震台站的津贴标准执行。
 三、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标准,从1995年7月起执行。
 四、调整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开支。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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