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批复 |
发文文号: | 人薪函[1995]232号 |
发文部门: | 人事部 |
录入时间: | 2006-7-26 8:40:14 |
实施时间: | 1995-10-6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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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批复 1995年10月6日 人薪函[1995]232号 国家地震局: 你局《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报告》(震发人[1994]218号) 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你局所属一至六类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一)一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1.7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5元; (二)二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1.3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4元; (三)三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9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 (四)四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6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元; (五)五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45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 (六)六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3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元; 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和大型厂矿企业办的地震台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同等条件国家地震局所属的艰苦地震台站的津贴标准执行。 三、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标准,从1995年7月起执行。 四、调整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开支。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