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实行征收津贴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人薪发[1994]47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人事部 |
录入时间: | 2006-7-26 8:38:50 |
实施时间: | 1994-11-2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阅读人数: | 0 |
发文内容: |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对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 实行征收津贴的通知 1994年11月2日 人薪发[199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 津贴的通知》(人薪发[1994]38号)规定,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其 中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津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鉴于财政部门 农业税收工作人员与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相同,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 人员可以比照地方税务部门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 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范围、津贴标准、发放办法、经费来源、实行日期等均比照 当地地方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尽快发布施行,并报人 事部、财政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