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2000]第33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5 16:20:09 |
实施时间: | 2000-3-24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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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第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 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号)规定的对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行到期,经国 务院批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200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