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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2]7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25 16:17:17
实施时间: 2002-6-1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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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30号)精神,总局决定近期举行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现将《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总局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3147632

附件: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旨在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它是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对税收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资格认证和管理的必要条件,是促使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步骤。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顺利进行,总局成立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郝昭成副局长,小组成员胡金木(政策法规司司长)、董志林(人事司司长)、程永昌(教育中心主任)、权兆运(监察局局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认证方案的审定,考试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有关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领导小组在政策法规司下设办公室,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执法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
  三、考试对象及资格条件的认定
  考试对象为税务系统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在岗人员。
  市(地、州)局、县(市)局和省局、市(地、州)局的直辖分局的局长,以及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人员(至2002年8月30日止)可申请免试发给执法资格证书,但免试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今后的执法能级认证考试。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者律师资格的税务人员可以申请免试发给执法资格证书。这部分免试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可参加今后执法能级认证考试。
  考试对象的资格认定由市(地、州)、县(市)局人事部门负责。对通过资格认定的报考人员要以市、县局为单位进行编号,凡属正副局(所)长和征收、管理、稽查、法制、税政岗位的报考人员,在最后一位号码标示类别号A,其他岗位的报考人员在最后一位号码后标示类别号B。
  省局必须在2002年6月30日前将报考人数报总局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考试内容及辅导教材
  考试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税法知识和与税收相关的法律知识,其中大部分为税务人员执法应知应会的知识。
  考试辅导教材由总局负责组织编写。辅导教材6月初印发,各地法制部门应及时做好组织征订工作。
  五、考试时间
  考试采取相对集中、统一考试的方式,时间初步定为2002年8月底至9月初的一个周六或周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考试命题
  执法资格考试为闭卷笔试,由总局统一命题。 
  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试卷共4套,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适用2套(包括备用卷2套),考试内容在相关税种上有所区别。
  七、考务工作 
  省局的教育部门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为确保考试的规范性与严肃性,考务工作要委托当地人事部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门考试中心参与有关工作。考务包括参考人员报名登记、试卷的印制、运输、保密工作、考场安排、考场规则制定、监考、试卷的评阅等。
  各级税务局的监察部门负责对考试中心的考务工作进行监督和巡视,监察部门要就执法资格考试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考务费用由各省从相关经费中支出。
  八、执法资格认证和证书管理
  省局的人事、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资格认证和证书发放工作。
  考试采用百分制。凡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均可取得执法资格。如个别地区(以县(市)局为单位)执法岗位人员考试合格率低于95%的,为不影响基层实际工作,可先适当降低分数标准,使其上岗执法人员达到95%,但随后要对这部分人员加强培训。
  执法资格证书全国采用统一的设计,统一的纸样,由总局统一印制。本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其他
  参加考试人员复习准备应以自学为主,培训学习为辅,且培训不能影响正常的税收工作。
  被总局列为执法资格认证考试试点的地区,已进行过类似的考试,考试结果总局给予认可。其他进行过类似执法资格考试的地区,在6月30日前可书面申请不参加总局今年统一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待明年(2003年)或后年(2004年)参加总局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后再领取总局(印制)的执法资格证书。
   本方案由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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