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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8]21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25 16:16:17
实施时间: 1998-12-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培养高层次税务专门人才,加强和完善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管理,保证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研究生教育。
 一、培养目标
 适应我国税收事业的发展,培养适应21世纪税收工作需要的,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德才兼备的,具有硕士、博土研究生学历的高层次人才。
 二、培养原则及方式
 坚持正规化教育的原则,保证培养质量。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采取“单独考试”的委托培养研究生教育方式。积极探索新的培养方式。
 三、培养对象
 培养对象为具备以下条件的全国税务系统在职工作人员:
 (一)政治坚定,热爱税收事业并作出一定成绩,有培养前途;
 (二)外语基础好、有一定的科研能力;
 (三)报考博士研究生应具备硕士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从事税收工作两年以上;报考硕士研究生应具有学士学位,并且在取得学士学位后工作四年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四、招考办法
 被推荐者参加招生学校组织的单独入学考试,分数应达到教育部下达的当年研究生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之上,从高至低择优录取。
 五、组织管理
 税务系统委托培养研究生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为税收事业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目标,不断加强、完善对委托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税务研究生)的管理。
 (一)招生管理
 税务研究生的招生管理由各培养单位共同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选择并委托有关高等学校拟定年度招考通知,确定当年招生学历层次、专业和计划,分配报考名额;于每年10月至次年7月组织协调税务研究生的招生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员报考,于每年3月1日前制定出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并上报总局。
 被总局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审查报考者资格,举办考前辅导,组织入学考试、面试和录取工作。
 (二)在校管理
 各培养单位对在校税务研究生要严格管理,以被委托学校的管理为主,总局和各地税务机关协助管理。
 各有关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建立班委会、党(团)支部,调动税务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国家税务总局要有专人负责培养全过程的管理,邀请税务研究专家、领导同志不定期地举办学术讲座,设立奖学金制度,在每学年年末对品学兼优人员予以奖励和表扬,对犯有错误的进行批评教育。
 各地税务机关要定期对所推荐的税务研究生进行全面了解,保持密切联系。要积极协助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奖学金评比颁发活动。推荐单位要与被推荐者签定委托培养合同,双方都要遵守合同有关协议。
 (三)经费管理
 委托培养经费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收取,由推荐单位支付;税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工资福利不变,一学期可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标准按公差对待。
 六、学籍管理
 (一)委托培养税务研究生采取全脱产学习,一经录取,必须按时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经各培养单位批准,不得随意退学。
 (二)税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热爱税收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发扬税务系统的优良传统,遵守宪法、法律和各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三)税务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要按时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在学期间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医院证明需要休息治疗,并经学校同意的可申请休学。在学期间不能出国进修、留学和探亲。
 (四)税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税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实习和论文答辩。
 (五)税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答辩,方可获得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七、毕业后管理
 税务研究生毕业后必须回到推荐单位,由组织上根据本人学习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有利于其发挥作用的工作岗位。毕业后服务期限不满5年者,不得调离,情况特殊需调离者必须退还委托培养期间推荐单位支付的培养经费。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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