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卷烟焦油限量工作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烟科[2004]393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5 15:28:33 |
实施时间: | 2004-7-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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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行业各直属单位: 国家局于今年初印发了《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国烟科〔2004〕27号),明确要求“2004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在15毫克/支以上的卷烟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的规定,做好调整卷烟焦油限量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年7月1日以后,各卷烟生产企业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卷烟,其标注焦油量超过15毫克的盒皮,一律封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销毁手续,予以销毁,不得使用。 二、今年7月1日以后,一律不得再生产盒标焦油量超过15毫克的卷烟,并保存好原始数据。 三、今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盒标焦油量超过15毫克的卷烟,仍可继续销售。 四、各级烟草质检站要加强对今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卷烟的质量监督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完整。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