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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评估纠纷调处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资办发[1996]11号
发文部门: 国资局
录入时间: 2006-7-25 14:14:57
实施时间: 1996-4-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发布《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评估
纠纷调处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6〕1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资产评 估协会:
 随着我国资产评估事业的蓬勃发展,资产评估工作中出现的纠纷也日益复杂多样
化。 为了规 范资产评估纠纷调处行为,现将《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评估纠纷调处工作
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评估纠纷调处工作规则

 1996年4月1日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评估纠纷调处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 及时地调处评估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务院
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办 法施行细则》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纠纷是指因资产评估行为产生的纠纷, 以及涉及确定资
产和权益合理价格产生的纠纷,包括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评估纠纷。与资产评估
无关的经济合同纠纷和产权纠纷不包括在内。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对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评估立项、确认通知,或作出
的不予立项 、 不予确认,要求修改资产评估报告、重新进行资产评估的决定有异议
时,应按规定通过行 政复议程序解决,不按评估纠纷调处规则处理。
 第三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和省级资产评估协会下设资产 评估
纠纷调处委员会,负责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工作。
 第四条 有关当事人因资产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无效,一方当事 人可
以向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或直接向中评协申请调处。申请调处的一方当事人为申诉人,
另一方为被诉人。
 第五条 申诉人应向资产评估协会提交调处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 诉人
与被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和产权主管部门;资产评估纠纷的主要情
况 ; 申诉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申诉人签字或申诉单位负责人签章;有关
经济行为的 章程、 合同等有关法律证明文件,以及资产评估有关资料及其他需提供
的资料。
 第六条 评估协会收到调处申请书应予立案。但申请理由不充分或资料、证 据不
足的可不予受理。立案后对申诉方和被诉方进行调查,了解评估纠纷的情况和各方的
理 由。 评估纠纷各方必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资产评估协会的要求提供所
需的全部资 料。 调查中发现申请理由不充分,又不能按时提供补充依据时,可劝申
诉方撤诉或予以退诉 。
 第七条 对评估纠纷案件应先行调解, 如调解成功,应签订调解协议书,完成调
解工作。
 第八条 如调解无效,应及时进行裁决;必要时可对现场进行重新考察或聘 请专
家进行论证,或指定水平较高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后再作出裁决,并作出裁决结
果 通知书。
 第九条 资产评估纠纷当事人接到裁决结果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规定的期 限履
行裁决结果。当事人对省级评估协会的裁决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结果通知书15
日内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提起申诉,15日内不申诉的必须按期限规定履行裁决结果。
中国资产 评估协会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第十条 调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乱纪、 提供虚假资料或歪曲资产评估结果
等行为,评估协会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可提交司法部门
处理。
 资产评估机构由于玩忽职守,造成评估结果严重失实,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
责任;因评估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则规定不明确或市场经济中客观原因引起的评估价值
偏差,经裁定可不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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