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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对资产评估机构1994年情况进行年检并将年检工作作为例行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资办发[1994]94号
发文部门: 国资局
录入时间: 2006-7-25 14:11:03
实施时间: 1994-12-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关于对资产评估机构1994年
 情况进行年检并将年检工作
 作为例行制度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对资产评估机构一年一度的年检工作,是加强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
一些省市建 议和两年来年检工作的实践,决定从1995年起将此项工作提前安排进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 全国对资产评估机构1994年情况的年检工作,各地方应于1995年3月底以前
完成; 5月份 以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完成对地方重点省市及评估机构的抽查;6月
底前向全国通报年检 情况。
 二、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范围、内容、方法、确认年检结果及需要填报的年检
表, 比照国 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4]10号《关于1994年对评估机构进行
年检的通知》办理。其中,年检方法可采取以审查年检材料、报表为主,对重点机构
进行实地核查的方式。
 三、针对1994年年检发现的有些机构注册资金偏少,风险准备金不到位,财务会
计制度不统一,财务报表不规范,不及时报送年检材料,土地、房产和机械设备等专
职人员数量达不到 规定要求等问题, 为提高中介性机构法规意识、风险意识,加强
其自律性,将上述问题列为 1995年年检工作的重点,并作如下规定:
 (一)凡取得资产评估正式资格的机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不足30万元的,
不加盖年 检章,应于1995年6月底以前补足后再加盖年检合格章。
 (二)凡已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并获得相应业务收入的机构,必须按规定提足风险准
备金。
 (三)在未制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制度》以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同意印发《会
计师事务所 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比照其试行制度办理。
 (四)凡未按规定上报年检有关材料、报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及所
辖评估机构 进行通报批评或中止、 取消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同时抄报我局评
估中心。
 四、 各地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于3月底以前,将年检综合报告及《年检情况确认汇
总表》(见附 件) 一并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各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以后如无特殊情
况不再另行 布置年检工作,每年对上年度的年检均按例行制度办理。
 附件:评估机构年检情况确认汇总表(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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