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工商年检如有建账、审计、年检等疑问,欢迎拨打本所服务热线:
62526672、62529672
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国营农场向家庭农场转让国有资产的若干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国资农发[1991]16 号
发文部门: 国资局
录入时间: 2006-7-25 13:25:26
实施时间: 1991-2-2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关于国营农场向家庭农场
转让国有资产的若干暂行规定
  国资农发[1991]16 号
 为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完善国营农场内部体制改革,促进国营农场生产
的发展,现对有关国营农场向家庭农场转让国有资产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关于转让的范围。国营农场向家庭农场转让的固定资产原则上限于职工宿舍
以及适于家庭农场经营的运输设备、中小型农用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和生产用房
等。 宜于由场、队 实行集中经营管理的各类固定资产,如大型农机具、水利工程机
械、农业基础设施、农副产品骨干加工厂的主要设备以及成龙配套的进口农用装备等,
原则上不得转让给家庭农场管理和经营。已经转让并证明不利于生产发展的,应采取
适当方式由场、队经营管理。
 二关于转让的审批。国营农场向家庭农场转让属于本规定第一条可转让的资产,
必需事先编制具体转让方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批准后实施。主管部门的批
件, 应抄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国营农场向家庭农场转让本规
定第一条中原则上不 得转让的资产,农场应专案申报,由上级主管部门与同级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审批, 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关于转让的作价原则。
国营农场向家庭农场转让国有资产, 一般均应重新估价。现价与 账面价值相差悬殊
的, 应参考现价或重置成本,结合新度系数作价;现价与账面价值差距不 大的,仍
可实行净值法作价。在条件具备的地方,还可采取拍卖的方式转让。
 过去已经以优
惠价转让的国有资产, 其价格不再变动,但家庭农场不得通过二次转让从中牟利。
为了更新改造等原因,确需作二次转让的应事先征得基层生产管理部门同意。
 四、关于转让价格的审定。国营农场向家庭农场转让国有资产一律实行有偿办法。
其价格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
授权的主管部门 审定; 无评估机构的,可由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组
织评估小组负责评估,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章认可。
 五、关于转让价款的收取。国营农场向家庭农场转让国有资产可采取一次或分次
收回价款的办法。对于确有付款能力的,可在资产转让时一次收取价款,对于一次付
款确有困难的,可 采取分次偿还办法,但偿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向家庭农场办
理转让手续时,应同时签定还款合同书,明确还款次数和期限。未办理此项手续的,
应予以补办。 对违背合同逾期不 还的,可比照农行有关贷款利率,核收滞还金。对
以前已经发生的逾期欠账, 农场及其主管 部门应认真进行清核,积极组织回收,尽
量减少损失。有能力偿还价款而故意拖欠不还的 ,农场应采取必要的经济手段扣还。
 六、关于转让收入的使用、管理。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可全部留给农场作为更新改
造资金,按 有关 规定专款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国营农场对此项收入应加
强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消费,更不得抵充经营性收入或作为发奖
金、实物和搞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协同财政部门并会同主
管部门对农场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的使用 和管理加强监督、 检查,以保证其按规定合
理、 有效地使用。对于不经请示批准擅自变更用 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
的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收缴使用不当的转让收入。
 七、关于转让资产的更新。对已经转让和今后转让的固定资产凡是应提取折旧基
金和大修理 基金的, 农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责成家庭农场按规定提取,以利
于生产的发展。
 八、关于资产转让后的业务技术指导。国营农场将部分国有资产转让给家庭农场
经营管理后 , 应继续加强技术培训、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等有关业务技术的指导工
作。对于过去已经转让的大中型机械设备,农场可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实行经济核
算、 等价交换的基础上,根 据生产需要,实行统一调度、指挥,以充分发挥现有农
机具的作用, 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生 产发展。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实施办 法, 并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对各中央直属垦区,由农业部制
定实施办法,商国家 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后执行。
 十、本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1年2月20日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