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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1988年下放地方的外贸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资境外发[1993]3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资局 外经贸部
录入时间: 2006-7-25 13:23:55
实施时间: 1993-7-1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经
贸委(厅、外贸局):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2号文和国发[1990]70号文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外
贸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权限,支持和促进外贸企业进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项改革;同
时为配合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建立国家资本金考核制度,现就1988年下放地方的外
贸、工贸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88年下放地方的外贸,工贸企业,其固定基金、流动基金,以1987年年度
会计决算为依据下放地方管理;现由外经贸部派出机构使用的部分仍归属中央管理,
并相应办理产权划分手续。其他问题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经贸企业主管部门要本着对国家负责的
态度,切实加强对下放企业国有资产及其增殖资产的管理,维护好国家的财产权益,
防止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使其不断增殖。具体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将按国务院国发[1990]70号文件要求商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目前的管理,请按国家
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由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财政
部门和经贸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目前,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经贸企业主管部门要抓好外贸企
业转换经营机制、组建企业集团和进行股份制改组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加强国有
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以及资产处置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避免流失。
 四、1988年末下放的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其国有资产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
同财政部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将中央外贸企业的国有资产
平调,占用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擅自划转地方,已经发生的要立即纠正,并将结果上报。
 五、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组和组建企业集团过程中,确需调整企业财务隶属关系
和产权关系的,要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办理,在企业自顾的原则下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体改委、经贸委、机械部、电子部、煤炭部、化工部、国
务院机电办、烟草专卖局、石化总公司、纺织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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