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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文文号: 体改生[1996]122
发文部门: 国家体改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资局
录入时间: 2006-7-25 10:39:01
实施时间: 1996-9-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改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
 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原有股份
  有限公司规范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体改生[1996]1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16个副省级城市体改委(办)、工
商行政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精神,各地体改委(办)及相关部门
正在抓紧进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工作。总的说来这项工作进展是
顺利的,但也遇到一些疑难难问题,给规范工作带来困难。现就解决股份有限公司规
范中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公司设立方式问题
 此次重新登记,按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要求,要明确设立
方式。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本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见》登记成立的公司继续保留"的规定和公司发起行为已在《公司法》生效前完成的
实际, 公司设立方式不再做根本性的修改。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募集方式包括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
种"的规定,定向募集公司的设立可以归纳为募集方式。因此,在重新进行公司登记
时,定向募集公司的设立方式应按募集方式设立处理。
 二、关于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问题
 公司非经营性资产未剥离的,要认真进行剥离。这些非经营性资产一般分为三类:
一是承担社会管理职能所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法院、检察院、派出所、交
通队、社区政府等;二是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中小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三是为公司自身经营服务所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主要包括研究所、职工培训学校、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倒班宿舍、娱乐设施等。第
一类非经营性资产,在规范时必须从公司中剥离出去。第二类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
予以剥离,有困难的企业应先在内部分离,独立核算,待条件具备后再逐步推向社会
交由政府管理。第三类非经营性资产,如数量较少,原则上可以不剥离。凡进行资产
剥离,涉及公司分立、合并,增减股本,国有股权变动等事项的,要依法办理审批事
宜。非经营性资产在本次规范中或以前已经剥离的,该资产所需的支持费用,不得再
由公司负担。
 三、关于对不符合续存条件公司的处置问题
 对于那些股本总额、股东人数达不到公司条件的,可转为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中
股本总额不足1000万,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续存和转为有限
责任公司都有困难,可采取如下方法处置:一、与其他公司合并;二、引入法人股东,
增加注册资本;三、对于不愿意与其他公司合并,又无力增加法人股东的公司,也可
依法变更登记为其他类型的企业。
 四、关于重新验资问题
 对原有公司进行规范,应依照国务院国发[1995]17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以重新登记的上一年末公司资产负债表为准进行验资。
 五、关于公司上缴管理费、监管费问题
 一些公司目前仍被要求向原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向相关部门交纳监管费。本次
规范中重申,公司与政府之间不存在以行政隶属关系为主要特征的主管部门,公司不
再向政府部门上缴管理费;相关机构履行监管职能,公司也不向该机构交纳监管费。
 六、关于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问题
 根据《公司法》,公司董事、监事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须由董事会聘任。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再任命以上人员,亦不对公司股东会人事选举
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批准手续。有关组织和机构可在履行法定程序前,对
国有股股权代表拟提出的公司董事、监事人选表示意见。
 七、关于处理国家公务员兼职的问题
 本次规范中,处理国家公务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事宜,难度较大,进展
缓慢。这里重申,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
事、经理"的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职务。某些机构中,
国家公务员身份不宜判断的,应由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国家公务员凡在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经理职务的,必须或辞去国家公务员职务,或辞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务,
两者不可兼任。国家公务员出任公司职务的,必须在公司股东会选举为董事、监事,
或董事会聘任其为经理后,辞去国家公务员职务。
 八、关于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富余人员的安置费用问题
 一些企业改制为公司时,将原企业中的大批不该进入公司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
医疗及富余人员的安置费用转给公司承担。通过本次规范,这种状况应予终止。企业
改制为公司的,在这次规范中,要重新确定离退休人员和富余人员的去向,凡公司成
立时,不应进入公司的离退休人员,要明确其养老、医疗及安置费用,由原企业资产
所折股权的股份持有单位承担。
 九、关于法人股个人持有的处理问题
 在定向募集公司中,有一部分应向法人发售的股份,实际上是发向社会公众,也
就是法人股的股东实际上是自然人。它的主要特征是:从股份发行的批文中看,明确
的股权性质是法人股,发行对象是法人。从发行结果后,有三种情况,一种是股份持
有人是自然人,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名称是法人;一种是股份持有人是自然人,股东
名册登记的股东名称也是自然人;还有一种是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是法人,但后面列
有自然人名单。对以上法人股个人化问题的处理,可采取如下方法:一、由公司回购
后注销该股份;二、由法人股东收购。公司或法人股东无回购或收购能力的,按国家
体改委《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要求,发
行的股权证,要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实行集中托管。
 十、关于符合公司条件的企业选择其他企业形态的问题
 具备《公司法》条件的企业拟从公司形态退回原企业形态,一般是不允许的。如
股东会议决议退回原企业,须依据《公司法》,办理公司终止手续。公司终止只能采
取破产和解散两种方式。公司破产和解散,应履行清算程序,清算结束后,要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
以公告。不履行破产或解散程序,公司不允许退回原企业形态。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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