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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0]24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25 10:34:49
实施时间: 2000-4-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改制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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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全国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已于2000年3月底基本完成。为巩固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和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成果,依据《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验收标准》等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检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检查验收工作由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会同国税局、地税局的人事、监察、征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具体开展本地区的检查验收工作。
 二、检查验收内容
 (一)编制脱钩:原属于税务机关事业编制序列的税务代理机构是否已注销编制,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是否已解除挂靠关系。
 (二)人员脱钩:在职的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是否已退出税务代理机构执业人员序列,继续执业的是否已办理辞职、离职、退休等手续。
 (三)财务脱钩:税务代理机构的资产是否已进行了清查并按规定作了处置。
 (四)职能脱钩:转移到税务代理机构的税务行政职能是否已经收回。
 (五)名称脱钩:税务代理机构的名称是否已按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的规定作了更改;税务代理机构的办公地点是否已与税务机关分开。
 (六)改制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总局规定的设立条件。
 三、检查验收方法和时间
 检查验收的方法为实地检查,对照九条标准逐项验收。在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改制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实地检查面为100%;在地级城市改制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实地检查面不低于80%;在县和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改制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实地检查面不低于50%。对于有投诉、举报、法律诉讼等问题的税务师事务所,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必须进行实地检查。
 各地检查验收工作应于5月15日前基本结束,此后,要向总局报送检查验收报告。
 四、工作要求
  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成效将直接影响着税务代理事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而检查验收工作是检验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成效的关键。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在检查验收工作中发现不符合脱钩改制要求的税务师事务所,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要坚决予以以撤消,以保证脱钩改制后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
  同时,在检查验收工作中,对脱钩改制工作扎实、事迹突出的各级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和检查人员予以表扬;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职业道德好、执业质量高的税务师事务所要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对脱钩改制工作组织不力的单位要予以批评。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检查验收工作基本结束后,将组织全国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抽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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