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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基本单位和汇总单位确定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清[1994]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25 10:09:12
实施时间: 1994-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清产核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国有资
产管理局(处、室)、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总公司、总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统一规范清产核资统计的基本单位,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局、国家统计局研究协商制定了《清产核资基本单位和汇总单位确定的规定》现印发
给你们,请在1994年清产核资单位中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
 附件:清产核资基本单位和汇总单位确定的规定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
厂员处。
 
附件:
 
 清产核资基本单位和汇总单位确定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清产核资基本单位, 保障清产核资范围内企业、单位不重
不漏;为全面掌握国有资产在不同行业的分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产核资基本单位原则上按具有法人资格, 向财政部门单独报送报表的
企业、单位确定。
 第三条 对于附属于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企业,在经济上具备独立
核算条件,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要与其主管法人单位分离,视同一个基本单位。
 第四条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各成员企业,应分别确定为清产核资一个基本单位。
 第五条 铁道运输企业,以铁路局为一个基本单位。
 煤炭企业,以独立核算的矿务局、煤矿机械厂为一个基本单位。
 在金融、保险领域以全国性金融、保险机构地、市分(支)行(公司)下属办事处、
县支行等分支机构和非全国性金融机构为一个基本单位,财务非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
单位的下属单位。
 第六条 中央各部委清产核资办公室确定为清产核资报表一级汇总单位, 下属省
管局、企业集团、公司等为二级汇总单位。中央各部委所属不具备二级汇总的单位全
部由中央部委直接汇总上报。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一级汇总单位。
 地方省清产核资办公室确定为报表一级汇总单位,地、市为二级汇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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