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基本单位和汇总单位确定的规定》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清[1994]6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录入时间: | 2006-7-25 10:09:12 |
实施时间: | 1994-2-4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清产核资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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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国有资 产管理局(处、室)、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总公司、总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统一规范清产核资统计的基本单位,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局、国家统计局研究协商制定了《清产核资基本单位和汇总单位确定的规定》现印发 给你们,请在1994年清产核资单位中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 附件:清产核资基本单位和汇总单位确定的规定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 厂员处。 附件: 清产核资基本单位和汇总单位确定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清产核资基本单位, 保障清产核资范围内企业、单位不重 不漏;为全面掌握国有资产在不同行业的分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产核资基本单位原则上按具有法人资格, 向财政部门单独报送报表的 企业、单位确定。 第三条 对于附属于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企业,在经济上具备独立 核算条件,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要与其主管法人单位分离,视同一个基本单位。 第四条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各成员企业,应分别确定为清产核资一个基本单位。 第五条 铁道运输企业,以铁路局为一个基本单位。 煤炭企业,以独立核算的矿务局、煤矿机械厂为一个基本单位。 在金融、保险领域以全国性金融、保险机构地、市分(支)行(公司)下属办事处、 县支行等分支机构和非全国性金融机构为一个基本单位,财务非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 单位的下属单位。 第六条 中央各部委清产核资办公室确定为清产核资报表一级汇总单位, 下属省 管局、企业集团、公司等为二级汇总单位。中央各部委所属不具备二级汇总的单位全 部由中央部委直接汇总上报。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一级汇总单位。 地方省清产核资办公室确定为报表一级汇总单位,地、市为二级汇总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