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办发[1993]29号 |
发文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 |
录入时间: | 2006-7-25 10:07:30 |
实施时间: | 1993-5-18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清产核资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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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 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199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八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部署,一九九三 年各地区和国务各部门将选择若干单位(重点是大中型企业)进行扩大清产核资试点 工作。为了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和《全民所制工业企业转换营机制条例》搞好扩大 清产核资试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后经过验收核实,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 值(包括原值和净值),并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以《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 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资金。对按此规定计提折旧有困难的企业,可以 根据具体情况,公步实施。 二、对清理出来的一九九一年度以前发生的企业潜亏,要单独列帐反映,按照情 况财政部、原国务院经贸办《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 ([92] 财工字第213号)的规定处理。企业因此由盈实亏成为明亏的,其占用的银行 贷款,银行不按挤占挪用加收利息。按上述规定仍无法自行消化的企业潜亏,经各级 财政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由企业冲销公积金,不够部分冲销资本金。 三、对清理出来的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生产企业(含交通运输和森林工业部门的 工业生产企业)一九九一年以前发生的产成品资金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原国务院经贸办 《关于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库存产成品挂帐停息处理办法的通知》 (银传[1992]26号)的规定处理。 四、对清理出来的因客观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损失,按现 行批准权限,经审核后可以冲减企业的公积金,不够部分冲销资本金,并报同级政府 财政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对清理出来的企业亏损挂帐,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 部门按规定逐年补足;属于超计划政策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按照《企业财务通则》 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由企业制定补亏计划,在五年内用企业实现利润弥补。 六、对清理出来的一九九一年以前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损失, 企业确实以归还,已实际成为呆帐的,由开户银行审查,按银行贷款呆帐冲销的审批 处理程序,经得有关银行总行、财政部汇总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可作为银行的呆帐 损失,冲减银行的呆帐准备金。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造成和贷款 呆帐损失,应按规定审查程序,经有关银行总行汇总,报国务院批准后作银行呆帐损 失处理。 七 、因处理清不产核资有关问题而减少企业利润,对职工效益工资影响较大时, 允许企业在留用资金中调剂解决,但不能用折旧资金解决工资、奖金问题。 八、在清核资试点企业提的折旧资金,报经财政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象征能源 交通重点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九、在清产核期间,清理出来的企业各项帐外资产和没有按社会集困购买力控制 规定办理手续,购置的物品,要及时入帐。对此,在财务检查和审计中一般不再追究 违纪责任。 十、对部分由于基建还贷任务重,又需要重点支持发展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近期内 解决亏损挂帐和资产确有困难,经国家计委,财政部专项审核批准,凡是由国家拨必 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安排的可将这部分贷款余额挂帐停息。在清产核资后,企 业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企业的资产损失要及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准再出现新的挂帐和潜亏。 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对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具有重要和意义。各部门要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切实理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有关方面要相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试点工作,为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奠定基础。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