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工商年检如有建账、审计、年检等疑问,欢迎拨打本所服务热线:
62526672、62529672
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国资法规发[1992]52号
发文部门: 国资局 财政部 国务院清产核资办公室
录入时间: 2006-7-25 10:05:48
实施时间: 1992-9-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清产核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国家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
  国务院清不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清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
 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资法规发[1992]52号

 为了在清产核资中闪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工作,妥善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
保种原因造成的财产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清产核资
办法》,现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清产核资中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
清查和核实的同时,要对企业财产关系不清或者关有争议的问题,组织专门力量进行
清理,将的有关情况和资料逐一进行立案、核实,逐项按规定填报登记,做到不重不
漏,不留死角。
 二、清产核资中和资产清查登记工作应原则上按照“谁拥有产权,谁负责清查登
记进行,在处理有关财产关系不清或者有争议问题时,应本着“尊重历史事实,立足
加强管理,充分协商办事”的精神,由相关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
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尽量明确归属,相关进行清查和登记;暂时意见不一致的,可专
项进行清查登记,其归属留等待清产核资后期,由双方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处理,或者
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裁定三在清产核资中对
本企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工作有关政策具体确如下:
 (一)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国家直接投入和核准留用利润形成的积累及其它权
益均属国有资产。对于部分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分帐制办法单独反映和核算的资产,
其性质仍属国有资产,应统一按规定进行清查登记。
 (二)企业因接受馈赠或其它收益形成的各项帐外资产,均属于企业法人资产的
一部分,资产的国有性质不得改变,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查登记,没有入帐的应按规
定相应作价入帐。
 (三)企业从成本提取的工资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消费性质资金结余可
以作“视同负债”但用于,购建集体福利设施的,应视为国有资产。统一按规定进行
清查登记;从留利中形成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暂作为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
 (四)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使用的财产,除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
等给余购建的资产外,其余均属于国有资产,应由企业统一按规定进行清查登记。
 四、在清产核资产中对企业用集资或筹资等形式形成的资产,要资产清查登记工
作中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向个人集资或筹资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其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在资
产清查工作中按债权性质进行登记,不得分股到个人。
(二)对经批准以个人投资入股形式形成的资产,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应根据其资金
所有权性质分别确定财产所有权,并相应进行登记。
 (三)企业未经批准自己决定实行内部职工入股的,应补办有关批准手续。,凡
没有合法手续的均视同为借款性质处理,由集资单位负责清理并逐步偿还,在资产清
查工作中以债权性质进行登记。
 (四)属于各级政府和企业、单位出资入股的,由集资单位按“谁投资,谁拥有
产权”的原则,在资产清查登记工作中与出资单位具体明确产权关系,并相应进行登
记。
 五、对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或管理问题造成的有关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关系不清
或有争议的,在资产清查登记工作中按以下政策进行处理:
 (一)企业租用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因各种历史原因企业实际上长期占用,并
进行过多次投入、改造或翻新,房产结构和面积发生较大变化,在清产核资中可由租
用企业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清查登记。
 (二)对数家企业共同出资或由上级主管部门集资修建的职工宿舍等,凡财产关
系不清的,暂由目前实际管理或者占用单位进行清查登记。
 (三)对有关企业已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但被一些单位或个人占用,在这次清
产核资中双方都要进行清理和查实,由原征用土地一方进行登记,通过清理健全相应
的法律手续。已被其他全民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占用的,要按
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四)企业按国家统一政策以优惠价向职工个人出售住房,凡由于分期付款,或
者在产权限制期内,或者由于保留溢值分配权等原因,产权没有完成让渡到个人之前
企业对这部分房产应视同为共有财产,进行清查登记。
 六、电力、邮电、铁路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按国家规定由行业统一经营管
理考虑历史因素及其行业管理特点,对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在清产核资中按
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式原资产交付这些行业进行统一管理的,凡已办理资
产划转手续的,均作为管理单位法人资产的一部分进行清查登记;凡没有办理资产划
转手续的,可根据用单位与管理单位双方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或者资
产代管手续,在清产核资中的清查登记工作原则上以这些行业的管理单位为主进行。
 (二)对使用单位ㄈ胱式鹦纬傻淖什唇桓墩庑┬幸低骋还芾矶槭褂玫ノ?
自己管理的,均由使用单位进行清查登记。
 (三)对由力部门代管的农电资产,凡已按规定办理手续,并经过多次更新改造,
技术等级已经发生变化,均作为电力企业法人资产的一部分进行清查登记;凡尚未办
理代管手续但又实际进行管理的资产,应与有关单位协商,补办代管手续,清产核资
中的资产清查登记工作由电力企业进行。
 (四)凡属于上述部门的企业代管其它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在清产核资中对
于找不到有关单位协商或办理手续的,经通告在一定期限后,可以视同为无主财产,
归国家所有,由代管企业进行清查登记,并相应按盘盈作价入帐。
 (五)关于地方政府以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或集资、筹资等用于电力建设形成的
资产,凡属于直接投资实行按资分利的,在资产清理中均按投资比例划分投入资本份
额;属于有偿使用已经或者将要还本付息的,其资产在资产清理中由电力部门作为企
业法人资产的一部分,统一进行资产的清查登记工作。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