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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国资法规发[1992]70号
发文部门: 国资局 财政部 国务院清产核资办公室
录入时间: 2006-7-25 10:04:55
实施时间: 1992-11-1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清产核资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
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

 国资法规发[1992]70号

 为了在清产核资中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清查和所有权界定工作,严格划清财产关
系加强相应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现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有关对外投资的清理和所有权界定工作规定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
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军队和武警等(以下简称“全民企业、单位”)资金、设备技
术、地土、厂房、物资等对各资、合营、合作、联营、股份制、集体及其他企业单位
投入资产和资产并获取收益的行为。
 二、在清产核资中,各全民企业、单位在对企业单位本身各项资产和资金进行全
面清查核实的同时,要对其投入于各类合资、合营、合作、联营、股份制、集体及其
他企业、单位的资产和资产增殖进行清理,对所有权进行界定,核实在各企业单位的
股权或者资本金份额,把应属国有的资产,都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三、在清产核资中,全民企业、单位对外投资清理和所有权界定的工作程序是:
 (一)全民企业、单位的各项对外投资,由全民企业、单位首先进行清理和界定,
上级主管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检查。
 (二)全民企业、单位的各种对外投资,经清理、界定已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
分,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三)经认定的国有资产,按统一制定的统计表进行分类统计,由企业、单位的
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报本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复,
纳入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四、在清产核资中,全民企业、单位各项对外投资清理和界定的范围包括:
 (一)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要查清中方原始投资的国有股份和资本金数额及增殖
部分。
 (二)股份制企业要清理国家股份和国有法人股份及增殖部分。
 (三)其他各类企业均要清理和界定国有资产原始投入和资产增殖,确定按资产
份额分配的各项权益。
  五、 在清产核资中,全民企业、单位对外投资清理和界定的工作要求和方法:
 (一)全民企业、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所抽调业务水平较高、熟悉政策和原则
性较强的同志组成专门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二)所有要界定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全民企业、单位实
际的资金投入和资产增殖,逐项划清对其他企业、单位投入的国有资产数量或者份额
把一切应属全民所有的财产,按规定的认定手续界为国有资产。
 (三)对一时界定不清性质的资产,可作为待界定资产,单独记帐反映,由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清产核资后期,专门组织力量界定。
 六、在清产核资中,全民企业、单位对外资的清和所有权界定,除国家有关法规
规定外,具体意见如下:
 (一)全民企业、单位以资金、设备、技术、厂房、土地使
用权、物资等投入其他企业、单位,其原投资及投资部分的增殖均属国有资产。
 (二)
全民企业、单位对其他企业、单位的投入,凡投入时没有约定是投资或者债权关系的,
可由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分别按投资或者债权关系处理。
 (三)全民企业、单位以借
款或租用形式等支持其他企业、单位发展,凡没有还本付息可未按成本收取租金的,
通过清查应当由借方或者租用方企业还本付息或者按成本清算租金。
 1.按国家有关
规定,全民企业,单位为举办集体企业,在开办初期借给使用的周转金,凡两年后未
归还的,要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手续,实行有偿占用费;
 2.其他企业、单位使用全民企业、单位的土地,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占用费的,
均应进行清理,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手续,实行偿占用。
 (四)全民企业、单位在举办和支持有关企业发展过程中采取下列办法转移全民
企业利润,有关企业、单位从中获益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
 1.全民企业将重要生产资料供应业务和紧缺商品批发业务,划归有关企业、单
位经营的;
 2.全民企业自身经营微利或亏损产品,而将高利产品交给有关企业、单位经营
的;
 3.全民企业让有关企业、单位经营其产品或者供应原料,双方拨交价格和等级
未按正常市场价格或国家规定价格核算的。
 (五)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将本企业、单位的生产车间、部门无偿划归其他
企业、单位经营、其资产及其相应的增殖部分属国有资产。
 (六)新建的企业、单位,开办和建设资金完全以全民企业、单位名义贷款筹措
的,其经营积累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七)各企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凡是
由政府机构、全民企业、单位担保,并实际履行了担保人连带责任的,政府机构、全
民企业、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八)全民企业、单位对其他企业、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用于继续
发展的,均属于再投入性质,其留用的收益及其应分得的增殖属于国有资产。
 (九)其他企业、单位财产由全民企业、单位实际使用,凡全民企业、单位已经
补偿过的,其所有权属于国有资产。
 (十)全民企业、单位以大修理基金等递延资产结余和工资基金、福利基金、奖
励基金等消费性质资金结余投资于其他企业、单位购建形成的资产,应视同全民企业、
单位法人对外投资。
 七、全民企业、单位与
集体企业之间,要严格划清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财产关系,坚持“等价交换”和“有偿
使用”的商品经济原则。经所有权界定后,对于集体企业中明确属于国有资产,仍留
在集体企业中继续使用,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注册性质也不改变,集体企业亨有的各种
待遇不变,但应采取相应措施,把这一部分国有资产的产权及其收益很好地管理起来。
 八、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有关企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原则上可采用以
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
 1.留在原企业、单位继续使用,全民企业、单位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应得收益;
 2.实行租赁经营,由全民企业、单位收取租金;
 3.实行有偿转让,由双方签定合同,分年向全民企业、单位付清;
 4.作为全民企业、单位出资与其他企业、单位联营,按联营性质的有关规定办
理;
 5.作为全民企业、单位的国有法人股,按股份制企业进行管理,并参与分红;
 6.对属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等社会福利性质的集体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可以继
续无偿使用。
 九、全民企业、单位对其他企业、单位的投资和再投入,经清理后各全民企业、
单位必须按照财产关系和双方的协议,逐年与其他企业、单位进行清算。
 对于在清产核资中未按规定对投入于其他企业、单位的资产进行清理、界定和清
算,或者今后发生新的财产关系不清问题,应依法追究领导者和当事者的责任。
 十、在清产核资的所有权界定工作中,各企业、单位如果对同级有资产管理部门
对国有资产的认定结果有争议,可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
仍不服的,对同属全民所有制的不同企业法人之间的争议由相应级次的政府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裁决后执行,对不同所有制之间的企业法人争议可按司法程序解决。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日

^02  国家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局
  财政 部
 国务院清不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清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
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资法规发[1992]52号

 为了在清产核资中闪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工作,妥善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
保种原因造成的财产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清产核资
办法》,现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清产核资中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
清查和核实的同时,要对企业财产关系不清或者关有争议的问题,组织专门力量进行
清理,将的有关情况和资料逐一进行立案、核实,逐项按规定填报登记,做到不重不
漏,不留死角。
 二、清产核资中和资产清查登记工作应原则上按照“谁拥有产权,谁负责清查登
记进行,在处理有关财产关系不清或者有争议问题时,应本着“尊重历史事实,立足
加强管理,充分协商办事”的精神,由相关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
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尽量明确归属,相关进行清查和登记;暂时意见不一致的,可专
项进行清查登记,其归属留等待清产核资后期,由双方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处理,或者
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裁定三在清产核资中对
本企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工作有关政策具体确如下:
 (一)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国家直接投入和核准留用利润形成的积累及其它权
益均属国有资产。对于部分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分帐制办法单独反映和核算的资产,
其性质仍属国有资产,应统一按规定进行清查登记。
 (二)企业因接受馈赠或其它收益形成的各项帐外资产,均属于企业法人资产的
一部分,资产的国有性质不得改变,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查登记,没有入帐的应按规
定相应作价入帐。
 (三)企业从成本提取的工资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消费性质资金结余可
以作“视同负债”但用于,购建集体福利设施的,应视为国有资产。统一按规定进行
清查登记;从留利中形成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暂作为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
 (四)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使用的财产,除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
等给余购建的资产外,其余均属于国有资产,应由企业统一按规定进行清查登记。
 四、在清产核资产中对企业用集资或筹资等形式形成的资产,要资产清查登记工
作中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向个人集资或筹资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其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在资
产清查工作中按债权性质进行登记,不得分股到个人。
(二)对经批准以个人投资入股形式形成的资产,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应根据其资金
所有权性质分别确定财产所有权,并相应进行登记。
 (三)企业未经批准自己决定实行内部职工入股的,应补办有关批准手续。,凡
没有合法手续的均视同为借款性质处理,由集资单位负责清理并逐步偿还,在资产清
查工作中以债权性质进行登记。
 (四)属于各级政府和企业、单位出资入股的,由集资单位按“谁投资,谁拥有
产权”的原则,在资产清查登记工作中与出资单位具体明确产权关系,并相应进行登
记。
 五、对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或管理问题造成的有关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关系不清
或有争议的,在资产清查登记工作中按以下政策进行处理:
 (一)企业租用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因各种历史原因企业实际上长期占用,并
进行过多次投入、改造或翻新,房产结构和面积发生较大变化,在清产核资中可由租
用企业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清查登记。
 (二)对数家企业共同出资或由上级主管部门集资修建的职工宿舍等,凡财产关
系不清的,暂由目前实际管理或者占用单位进行清查登记。
 (三)对有关企业已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但被一些单位或个人占用,在这次清
产核资中双方都要进行清理和查实,由原征用土地一方进行登记,通过清理健全相应
的法律手续。已被其他全民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占用的,要按
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四)企业按国家统一政策以优惠价向职工个人出售住房,凡由于分期付款,或
者在产权限制期内,或者由于保留溢值分配权等原因,产权没有完成让渡到个人之前
企业对这部分房产应视同为共有财产,进行清查登记。
 六、电力、邮电、铁路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按国家规定由行业统一经营管
理考虑历史因素及其行业管理特点,对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在清产核资中按
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式原资产交付这些行业进行统一管理的,凡已办理资
产划转手续的,均作为管理单位法人资产的一部分进行清查登记;凡没有办理资产划
转手续的,可根据用单位与管理单位双方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或者资
产代管手续,在清产核资中的清查登记工作原则上以这些行业的管理单位为主进行。
 (二)对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未交付这些行业统一管理而归使用单位
自己管理的,均由使用单位进行清查登记。
 (三)对由力部门代管的农电资产,凡已按规定办理手续,并经过多次更新改造,
技术等级已经发生变化,均作为电力企业法人资产的一部分进行清查登记;凡尚未办
理代管手续但又实际进行管理的资产,应与有关单位协商,补办代管手续,清产核资
中的资产清查登记工作由电力企业进行。
 (四)凡属于上述部门的企业代管其它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在清产核资中对
于找不到有关单位协商或办理手续的,经通告在一定期限后,可以视同为无主财产,
归国家所有,由代管企业进行清查登记,并相应按盘盈作价入帐。
 (五)关于地方政府以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或集资、筹资等用于电力建设形成的
资产,凡属于直接投资实行按资分利的,在资产清理中均按投资比例划分投入资本份
额;属于有偿使用已经或者将要还本付息的,其资产在资产清理中由电力部门作为企
业法人资产的一部分,统一进行资产的清查登记工作。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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