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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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产权登记罚款上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97]国资办发第2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25 9:37:06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
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国务院第 192号令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的企业,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为了规范产权登记处罚管理工作,现将罚款上缴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企业国有资产产
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核实事实
的基础上作出处罚决定。需要罚款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企业产权登记罚款
通知书》(式样附后)。《企业产权登记罚款通知书》一式 2份,分送受罚企业和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留存。
  二、受罚企业应在罚款通知书签发之日起20日内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
缴纳罚款。其中,中央企业经所在地基本开户银行直接汇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登记罚款户”(帐号012780
000170015,行号20059),地方企业由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工商银行系统协
商确定。银行收到企业的罚款,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收帐通知。
  三、企业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产权登记罚款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统一管理,定期上缴国库。
  五、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
,建立起规范的罚款审批管理制度。
  附件:企业产权登记罚款通知书
  
抄送: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公司。


附件:企业产权登记罚款通知书

         国资    字(  )第    号    签发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受处罚企业名称):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
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                  的问题进行产
权登记行政罚款,罚款金额为      元(汉字大写)。罚款应当在本通知签发
之日起20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      ,行号      帐号      。
逾期不缴将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公章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受处罚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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