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产权登记罚款上缴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97]国资办发第21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5 9:37:06 |
实施时间: |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行政管理 |
所属行业: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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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 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国务院第 192号令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的企业,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为了规范产权登记处罚管理工作,现将罚款上缴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企业国有资产产 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核实事实 的基础上作出处罚决定。需要罚款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企业产权登记罚款 通知书》(式样附后)。《企业产权登记罚款通知书》一式 2份,分送受罚企业和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留存。 二、受罚企业应在罚款通知书签发之日起20日内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 缴纳罚款。其中,中央企业经所在地基本开户银行直接汇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登记罚款户”(帐号012780 000170015,行号20059),地方企业由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工商银行系统协 商确定。银行收到企业的罚款,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收帐通知。 三、企业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产权登记罚款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统一管理,定期上缴国库。 五、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 ,建立起规范的罚款审批管理制度。 附件:企业产权登记罚款通知书 抄送: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公司。 附件:企业产权登记罚款通知书 国资 字( )第 号 签发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受处罚企业名称):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 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 的问题进行产 权登记行政罚款,罚款金额为 元(汉字大写)。罚款应当在本通知签发 之日起20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 ,行号 帐号 。 逾期不缴将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公章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受处罚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