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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4]212号
发文部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25 9:27:14
实施时间: 1994-9-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一、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年11月6日下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继续有效。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严格依照执行。
 二、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均应设立复议机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复议办公室。
 三、对国家、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分别由其上一级
国家、地方税务局管辖;对国家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
的复议,由其各自的上一级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
 四、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管辖。
 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构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
关是被申请人。
 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复议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问题,应当及时
移送。
 七、在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中,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作,密
切配合,共同把复议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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