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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解释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25 9:15:15
实施时间: 2003-12-2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2003年12月25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发出《关于<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解释的通知》,通知指出,在贯彻落实总局17号令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就规定中的一些具体执行问题提出咨询,现解释如下: 
  一、17号令规定的广告播放总量是指纯商业广告播放的时间总和。公益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频道的宣传片、节目预告、天气预报等信息服务节目不计入广告播放总量。用自动统计方式不能区分的,可按实际播出情况在自动统计的总量中予以扣除。 
  二、17号令规定的在'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系指打断每集电视剧故事情节插播广告的行为,在每集电视剧剧情未展开前或剧情结束时占时段的广告播出不属此列,但其广告播放时间计入总量。
  三、新疆、西藏等与北京有时差的地区的地面频道,对17号令中'就餐时间'的标准可延后两小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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