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损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1]164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5 9:11:22 |
实施时间: |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企业所得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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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光华科技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欠款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损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OO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