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1]207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5 9:10:50 |
实施时间: |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企业所得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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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损赠,在年度应内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OO一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