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税发[1994]220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4 16:04:48 |
实施时间: | 1994-10-10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企业所得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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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未实行利改税的所有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均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类外贸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考虑到外贸企业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外贸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