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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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发[1995]2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24 15:21:03
实施时间: 1995-3-1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
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以及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外贸企业的亏损弥补和
汇兑损益计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问题
 外贸企业从1994年开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并严格执行税法、实施细
则及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为了做好新旧体制的衔接,对税改前三年(即1991年
以后)的亏损,在执行新税法后,可比照原国营企业所得税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
用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期限应严格按原税法所规定的三年期,
超过该年限的亏损和挂帐,应由企业自行解决。
  二、关于汇兑损益计税问题
 外贸企业由于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
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4)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税收处
理的通知》的各项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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