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九五"期间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上交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农字[1997]86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录入时间: | 2006-7-24 15:20:11 |
实施时间: | 1997-6-5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企业所得税 |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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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部、水利部、林业部,国务院 侨办: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制,同时体现国家对农业产业的扶持政策,国家确定: 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和国家确定的边境 贫困农林场给予免税照顾, 其他照章纳税; 考虑到农口企、事业单位的特殊情况, "九五"期间对农口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所得税在原定包干上缴财政的基数上,超包 干上缴财政部分按逐年递减办法给予财政返还, 返还比例为:1996年返还80%,1997 年返还60%,1998年返还40%,1999年返还20%,2000年返还10%。为了加强对所得税返 还资金的使用管理,现作如下财务规定: 一、企业的所得税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企业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和补充企业流 动资本等;事业单位的所得税返还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事业,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 二、各级农口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须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向同级 财政部门提出所得税返还资金使用申请,财政部门具体确定所得税返还资金使用项目 和数额,并分别下达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执行。本年返还所得税资金为上年上交的 所得税。 三、各级农口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须督促企、事业单位及时足额上缴所得税款, 缴款时必须注明预算科目及预算级次,次年初将企、事业单位所得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分别进行汇总,并分别填写所得税退库申请书,一同报给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 审核无误后即办理退库手续,将款项返还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收到款项后,即按照 财政部门批准的所得税返还资金使用项目和数额,将款项及时拨付所属企、事业单位。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得税返还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项 目和数额使用,严禁将企、事业单位所得税返还资金混用,禁止挤占挪用,年终决算 要加强对所得税返还资金项目的审查。对于不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数额使用的, 财政部门要责令改正,对于混用和挪作它用的,财政部门可扣减下年所得税返还数额 或扣减事业费、亏损补贴指标。 五、企业收到所得税返还资金中按规定用于政策性社会性支出的部分应视同专用 拨款,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本等部分,应比照有关补 充流动资本等财务会计规定处理。事业单位收到所得税返还资金按现行有关财务制度 的规定处理。 |